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还享有继承权吗?
▲ 2024年8月5日,重庆,在康养服务中心饭厅搭起的巡回法庭,法官公开审理老人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案件。(视觉中国 / 图)
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小庞作为戴某的儿子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主张不能成立。判决认定,蔡某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文|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责任编辑|钱炜
当子女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争夺遗产时,还享有继承权吗?2024年12月12日,最高法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提到了两则相关案例。
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判决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这条规定中指出,当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时,丧失继承权。
发布案例时,最高法指出,继承制度体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对被继承人有无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是应有之义。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
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小高是家中独子。1992年,小高20岁,和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他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时做大手术,小高也未出现。高某甲有4个兄弟姐妹,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小高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小高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小高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小高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小高自1992年离家出走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对父母送终,对高某甲已构成遗弃。判决认定,高某甲的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小高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某乙继承所有,小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老有所依
最高法发布的另一个案例中,聚焦于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对象与继承人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民法典第1158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例中,戴某与第一任丈夫生育小庞,丈夫于1992年离世,后再婚,于2017年与第二任丈夫蔡某离婚。2019年开始,戴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求助小庞,小庞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后来,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她的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将她名下房屋赠与蔡某。
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蔡某处理完戴某的丧葬事宜,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小庞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蔡某将小庞诉至法院,请求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审理法院认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小庞作为戴某的儿子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主张不能成立。判决认定,蔡某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最高法指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如果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